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战略合作管理办法(试行)

 

第一章

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京建环安职业技能鉴定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战略合作管理,落实管理责任,优化推进机制,提升战略合作效能,推动中心高质量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的战略合作管理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合作,是指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、上级单位重点工作安排,推动高质量发展,与国内外知名企业、大学、科研机构及其他合作单位建立的战略合作关系。

第四条 根据合作的内容与深度,中心战略合作协议分为两类:

(一)全面战略合作协议。是指中心与合作方开展全面合作而签署的框架性合作协议,主要明确合作原则、合作方向和合作领域,作为双方合作的基础依据,协议执行一般涉及多个部门以及相关子公司;

(二)专项战略合作协议。是指中心与合作方围绕某一领域或者具体事项、专项工作等开展合作而签署的合作协议,协议执行一般只涉及单个或少数部门以及相关子公司。

第五条 中心战略合作以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、上级单位重点工作安排为合作出发点,聚焦主责主业、坚持合作共赢,围绕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、行业发展政策和中心规划布局,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,优势互补、强强联合、依法依规开展。

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

第六条 中心战略合作管理实行集中决策、分类管理,按照中心有关程序要求,履行报批程序,相关事项由中心相关分管领导及其他领导审阅同意后,报董事长签批决策,涉及重大战略合作事项的,按“三重一大”相关制度要求办理,决策事项主要包括:

(一)战略合作协议相关事项;

(二)战略合作中相关资源的统筹调配;

(三)战略合作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解决。

第七条 中心发展规划管理部门是战略合作的归口管理部门,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制度要求,组织制定中心战略合作相关的政策措施及管理文件;

(二)负责职责范围内战略合作协议的对接洽谈、拟定、签订、组织执行;

(三)负责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各部门并督促、指导各子公司落实战略合作协议;

(四)负责跟进战略合作协议落实情况,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对合作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,提出合作延续的意见建议;

(五)负责中心战略合作综合信息管理;

(六)其他经中心授权的管理事项。

第八条 中心相关部门是战略合作的具体责任部门,主要职责是:

(一)按照部门业务和职责分工,负责职责范围内战略合作协议的对接洽谈、拟定、签订;

(二)根据职责分工,牵头组织或配合牵头责任部门,负责战略合作的推进实施,协调、督促相关子公司落实战略合作协议;

(三)对所负责合作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,提出合作延续的意见建议;

(四)其他经中心授权的战略合作管理事项。

第九条 各子公司是战略合作协议落实的具体主体,主要职责是:

(一)配合相关责任部门开展中心战略合作协议的研究拟定;

(二)配合相关责任部门推动中心战略合作协议落实执行;

(三)对本单位执行中心战略合作协议的情况进行总结,及时向相关责任部门报告合作重大事项和合作重要成果。

第三章 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

第十条 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由发展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,负责协议的洽谈、拟定、签订和后续执行。

第十一条 专项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具体内容,由中心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,确定责任部门,负责协议的洽谈、拟定、签订和后续执行。

第十二条 中心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按照以下程序:

(一)责任部门组织工作团队,根据中心发展需要,对接合作方进行充分协商,就具体合作内容达成一致后,起草协议文本;

(二)责任部门就起草协议内容征求相关部门、相关子公司意见,形成协议草案;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,对协议文本进行法律、风险、保密等审核;

(三)责任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,按照中心决策流程报董事长签批,涉及重大战略合作事项的,按“三重一大”相关制度要求办理;

(四)经中心决策审定批准后,责任部门应及时对接合作方,会同综合办公司等有关部门完成合作协议签署;

(五)战略合作协议正式签署生效后,责任部门应将协议文本原件1份交机要室归档管理,同时将协议文本电子签章版转发发展规划管理部门、相关业务部门以及相关子公司。

第十三条 战略合作协议正式签署后,责任部门应根据协议内容,明确协议中各部门、各子公司的任务分工和进度要求,统筹推动实施。

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求自行开展战略合作。加强对外战略合作的统筹管理,在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前,涉及可能需报中心审批事项的,应征询中心发展规划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意见,对合作内容进行把关,确保协议符合以下要求:

(一)符合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布局;

(二)符合上级单位发展规划、战略和布局;

(三)符合子公司主责主业;

(四)属于中心正在执行的战略合作协议中已明确的合作事项。

第四章 战略合作的推进和保障

第十五条 建立战略合作的内部定期沟通机制,责任部门和相关部门每年应就合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,协商解决重大问题,确保合作重点事项的序时推进。

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影响协议执行、投资金额发生较大变更等重大事项,责任部门应及时会同发展规划管理部门研究提出解决建议,按程序提请中心进行决策。

第十七条 战略合作中涉及的中心重大专项任务,纳入公司年度重点工作计划、相关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责任目标考核,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。

第十八条 战略合作协议到期前,责任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、相关子公司,对合作协议的执行落实情况、总体成效等进行分析评估,形成成效评估报告,并就是否延续该项战略合作协议提出意见建议。

第十九条 对在合作过程中取得的重大成果、重要动态,责任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子公司进行总结,形成典型案例和可复制、可推广的经验。

第二十条 对在战略合作中表现突出、取得重大合作成果的部门、子公司以及个人,由中心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相应奖励。

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加强战略合作的监管,各子公司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,充分识别战略合作可能导致的技术风险、市场风险、法律风险等,并做好风险防控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。

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、各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中心管理相关规定,确保国家秘密和中心商业秘密安全。

第二十三条 在战略合作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,对中心、各子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,对相关领导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;造成资产流失或失密泄密的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。

第五章
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发展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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